每年夏末秋初都是高校毕业生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的高峰时节。针对职业生涯中可能出现的试用期侵权问题,每个大学毕业生都应弄清楚试用期的确切内涵以及在试用期间依法享有的权益,不能让试用期在自己身上变成“任意期”,或让试用期成为遭受用人单位压榨的“剥削期”。
当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涉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否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双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不过,约定试用期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有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第七十条规定,以下3种情形下的劳动合同是不能约定试用期的,即便约定了也无效: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三是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如果最终约定了试用期,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转正后的工资,应当按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来支付试用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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