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1、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如何计算医疗期?如何支付工资?
答、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累计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分别设置医疗期。
(计算方式如下:①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未满5年,医疗期为3个月;年满5年,医疗期为6个月。②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未满5年的,为6个月;年满5年未满10年,为个9月;年满10年未满15年,为12个月,年满15年未满20年,为18个月,年满20年,医疗期为24个月。)
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医疗期是否可以延长?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的问题?
答、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4、关于医疗期计算的条例?
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例子: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8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以此类推。)(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