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投简历、面试甚至笔试层层筛选拿到offer的毕业生,入职后,将迈入“试用期”环节。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时间。然而,试用期并不是保险期,有不少毕业生在这一环节遇到了无良公司挖下的“火坑”。
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很多人印象中,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掌握较多主动权,员工个人则处于被动选择的境地。实际上,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试用期是两者双向选择的时期,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互相试用的初级阶段。
实践中,常有不少企业出于试用期工资相对较低、员工为争取留用而工作更为拼搏等心态,恶意利用试用期制度而使用“廉价劳动力”。其实,试用期不仅是单位对员工的考验期,同时,这也是员工适应工作环境的时段。
企业能够列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该案例也提醒毕业生,在试用期考察企业的同时,还应认真履职,展现与岗位相符的工作能力,以免在试用期遭受职场“滑铁卢”。
此外,毕业生还应清楚认知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以防企业故意混淆试用期、实习期和见习期,让试用期的员工“享受”实习或见习般的待遇。试用期和见习期都含在劳动合同期以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无过错责任。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期限,实习期、见习期的期限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实习期与试用期、见习期的本质区别是实习生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并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也大不相同,用人单位对于实习学生,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