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编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其中有网友问到:“辛苦工作一年了,单位正在进行年终考核评测,前不久人事私下告诉我,因为我的业绩不佳,在部门排名靠后,估计老板会以‘末位淘汰’为由和我解除合同,请问这样合理吗?
首先,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从法理上来讲,是不成立的。时下,“末位淘汰”是一些单位采用的一种绩效管理方式,通过考核评测等竞争机制,激励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能力。但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其次,有些单位以“末位淘汰”的方式来认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此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在考核中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单位也不能立即解除,而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现实情况影响下,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有各自的压力,单位应发挥好考核机制,以鼓励员工更好地发挥自身潜力,更用心地工作为前提,对于考核不理想的员工,可以适当给予机会,让员工在一个良好的氛围中积极工作,为单位带来最大的利益。
补充部分:
末位淘汰制是指管理者在一定范围内对工作的分级管理,根据组织的总体和具体目标,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范围内的所有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名,排名靠前的予以肯定和保留,排名垫底的一个或几个员工予以否定和辞退。简单来说,“末位淘汰制”就是“淘汰”在末位的人。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