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按月领取。职工在达到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然后根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等。
此外,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身故的话,其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被继承。
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退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人社局批准退休的文件;
2、本人身份证;
3、公积金所有权人本市同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储蓄卡;
4、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职工离职以后,如果新单位缴纳了企业年金的,可以通过将自己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如果新单位没有缴纳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今后自己符合企业年金的领取条件,比如办理退休时,再回到原单位办理企业年金的领取手续。
也就是说,职工离职,企业年金是不能领出来的,只有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才能领取;或是出国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下才能提前领取。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