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过来人走过的这些坑,就不要跳了。有同学在网上求助,称所在单位试用期结束就开除,而给出的唯一理由是“不适合岗位要求”,导致错过秋招求职关键期,又重新陷入找工作的困境。还有同学称辛苦试用三个月,用人单位竟然不缴社保公积金,甚至有延长试用期的不合法要求。今天小编就通过案例告诉大家如何在试用期避雷。
在东方法律网搜索与试用期纠纷相关的案件,显示的结果达到百余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试用期相关文书也达到三万余篇。众多案件中涉及较多的问题包括:有些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以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或试用期满再说为由,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法约定员工试用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员工试用期期间待遇并未达到劳动合同法定工资水平;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等。这些频繁出现的问题,也并非无解,有较多试用期员工维权成功的案例,可供参考。
某企业劳动合同规定:“凡来本单位工作的职员都须干满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一年后转正,工资上浮15%,奖金拿平均值,第三年工资继续上浮15%,奖金按部门利润提成。”李某应聘到该单位商务中心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他没有仔细看清其中的条款便匆匆签字。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事后李某才得知自己的试用期长达一年,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李某与某企业签订的合同约定试用期限显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无效条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李某的仲裁申请。
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愿毕业生们求职顺利,如遇到试用期“最坏的情况”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