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某于2014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1月,王某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因伤情严重,在医院进行治疗,之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
治疗期间,该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远低于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5500元。王某认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该公司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5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那么王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吗?答案是合理的!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主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王某治疗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公司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未达到王某原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是不合理的。
所以公司应按照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5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补充知识:
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 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