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规定病假单一定要三甲医院的,其它医院不认可,可以这样吗?”
不少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至指定医院就诊,或要求病假单的开具单位必须为三级甲等医院等,这在日常管理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呢?
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医疗费用负担主体已经由用人单位转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医保基金。因此,用人单位强行要求劳动者前往指定医院就诊的前提已不存在。凡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具有治疗、处方资质的医疗人员进行的诊疗行为,其合法性和权威性理应被确认。
用人单位有权对存疑病假证明提出质疑,但患病劳动者也享有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程度、便利情况,参考以往的病例治疗需要以及专业信任度来选择合适的医院就诊的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患病时应至指定医院就诊,抑或是提交指定医院病假单的要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用人单位出于维持人力经营成本的需要,对于患病的劳动者依据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采取措施避免“泡病假”现象的发生本无可厚非。但是在就医的过程中,选择哪家医疗机构是劳动者的自由,当然履行请假手续,依法享受病假待遇也是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对劳动者进行精准管理,方能达成人性化与制度化的良性结合。
补充部分:三甲医院是什么意思?
甲医院即三级甲等医院。
我国医院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将医院分为三级十等。共分为一、二、三级,每一级又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另增加一等特级,评级不考虑医院的性质及医院背景,主要依据医院的功能、医疗硬件设备、人才技术力量、医疗服务质量等指标。
医院根据任务、功能的不同分为一、二、三级。其中三级医院是向所在地区以及周边辐射区域提供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医疗服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指导一、二级预防工作、接受二级转诊、培训人才、培养医疗专业人才。
三级医院根据综合水平考核评分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考核内容包括医院功能与任务、科室设置、人员管理、医院配备、教学科研管理与技术水平、医疗管理与技术水平、思想政治工作与医德医风建设以及统计指标。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