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毕业季,最近正是应届毕业生求职高峰期,一般刚入职就会签署劳动合同以及试用期合同。同一单位可以两次约定实习期吗?如果试用期已经通过,单位要求重新签署,这样是合法合规的吗?这篇就来讲讲关于实习期的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确立了一次试用期制度,避免用人单位以多次约定试用期的形式侵犯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在同一劳动关系存续之内,内部岗位的调动、续订劳动合同、职位晋升等都不应成为再次约定试用期的理由。如果员工已经通过单位的试用期考核,那么在续签劳动合同时,单位以调新岗位为由重新约定试用期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试用期满且已经转正,单位无权要求二次“试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试用期的设定是为了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考察和适应的机会。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新职工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考察,职工也可以借此机会考察单位是否符合自身要求,这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