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自行加班的,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答:是否是加班,要看是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因此,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而是劳动者主动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节假日主动上班而形成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加班费。
但是,有一个关键,就是用人单位要证明是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而不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故用人单位需要有相应的加班审批制度予以证实,否则,实践中会被认定用人单位无法证明是劳动者主动加班的而导致确认为加班并要支付加班费。
2.休息日培训开会是否属于加班?
答:可以认定为加班。(退一步说,即使不能认定为加班,也应该参照值班的规定进行处理。)
3.妇女节、青年节安排劳动者工作是加班吗?
答:这里,我们要确定法定假日这个概念。根据2013年修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3》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和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和建军纪念日。需要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定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对此,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中也有明确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劳动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4.每周实行6天工作制,多出—天是加班吗?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用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或是安排劳动者倒休、补休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每周工作6天,但是在每天只工作6个小时的情况下,每周总工作时长未达到法定的上限,且保证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天,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双休日其中的一天工作,不能视为休息日加班。
5.劳动者把工作带回家是否属于加班?
答:如果是劳动者自愿将工作带回家的不能认定为加班,如果有证据证明工作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就属于加班。但是,劳动者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屋因用人单位安排了过多的工作任务,而使劳动者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